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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2〕38号关于《昆明市五华区博源爱家木制品加工厂年产1.2万平方米木制品家具项目》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2〕38号关于《昆明市五华区博源爱家木制品加工厂年产1.2万平方米木制品家具项目》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绿盟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市五华区博源爱家木制品加工厂年产1.2万平方米木制品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关于对《昆明市五华区博源爱家木制品加工厂年产1.2万平方米木制品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昆鹏耐火材料厂旁,总占地面积3684m2,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5%。主要设有1条家具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废收集暂存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运营后,年产楼梯200套、木门2000套、衣柜1000套、橱柜500套、书柜300套。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定期洒水降尘。运营期木材加工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外排;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2#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外排;喷漆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颗粒物经负压抽风系统收集后经水帘装置、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外排;拼接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外排。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1993)。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水帘循环用水应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沉淀池处理后用作车间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布设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加装减振垫。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规范管理,并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五、项目位于滇池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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