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69号
云南安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身份证号 532627*********003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P01NW11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南北路开发带******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混凝土搅拌站料仓未密闭、未覆盖、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