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79号
云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方*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32649
住 所:昆明市翠湖北路**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