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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5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55号

昆明拓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均(身份证号429001*********69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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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科普路与王筇路交叉口绿地云都会广场B地块4幢5层508号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 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于9月21日申请听证。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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