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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5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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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38号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类混放(木板)。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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