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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5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字〔2022〕050号

尤乾红废塑料加工厂:

实际经营者:尤*红

身份证号:331002********3127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三多社区三多村2号院旁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检验收不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现因你单位主动停止建设,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给付、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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