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53号
昆明市五华区巨森非金属废料加工厂:
经营者:杜*顺(身份证号 530112*********20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PG2DJ1X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海源社区***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未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已投入生产使用;2、未密闭堆放建筑垃圾、砂石料等物料。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未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检验收不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密闭堆放建筑垃圾、砂石料等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给付、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53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未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未密闭堆放建筑垃圾、砂石料等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3、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三十万元(3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