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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4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43号

昆明市五华区潮三品小吃店:

经营者:罗*(身份证号532131********07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Q55FH7X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人民中路旺角商城A区******号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废气的,应当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未通过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严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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