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39号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兴医疗区:
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号 500106********96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1891N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号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给付、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修改)》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10万元。
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55万元。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65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六十五万元(65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