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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3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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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翔(身份证号530102********271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2545A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西路**号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三合一彩磷剂(危险废物)的清洗区域未设置围堰,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设置危废暂存间贮存该危废。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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