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32号
昆明市五华区叶果小吃店:
负责人:叶*夫
身份证号码:530102********075X
经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居民住宅楼下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并且已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以上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