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31号
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林(身份证号610121********513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35473X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外路*号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腔体板和废硅片、废OLED显示器(危险废物)和其他固废混合贮存在固废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