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21号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号500106********961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1891N
经营场所:昆明市西昌路***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于2022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入库)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