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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2〕33号关于《云南省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2〕33号关于《云南省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36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鼓楼路200号,总占地面积2328.45m2,总投资13312.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2万元,占总投资的0.67%。项目日门诊量约450人,设有住院床位100张,主要建设门诊楼、办公楼、宿舍楼及其它医院附属设施,设有基本医疗服务区、公共卫生服务区、中医药服务区、行政办公区。

二、项目已建成投产,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池体封闭,需每天投加除臭剂进行除臭、除味处理,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即硫化氢≤0.03mg/m3、氨≤1.0 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氯气≤0.1mg/m3、甲烷(处理站内最高体积浓度%)≤1;食堂油烟应经油烟净化器后由内置烟道引至所在楼栋楼顶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要求》(DB5301/T50-2021)。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化验室酸性废水需经中和处理,食堂废水需经隔油池处理,后与住院废水、门诊废水、其他生活废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即:粪大肠菌群≤5000MPN/L、pH(无量纲)6~9、COD≤250mg/L、BOD5≤100mg/L、SS≤60mg/L、动植物油≤20mg/L、石油类≤20mg/L、总余氯:2~8mg/L、氨氮≤45mg/L、总磷≤8mg/L等。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项目东、西、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 dB(A);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 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厨余垃圾、隔油池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医疗废物、检验废试剂和废液需分类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消毒处理后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即:粪大肠菌群数≤100MPN/g;蛔虫卵死亡率>95%)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医疗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对柴油进行限量储存,储存区严禁烟火;风险物质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配备消防设施,室外应设有禁火标志;设置专人对物品进行管理,定期检查,防止储存设施破裂发生泄露;危险品应分开单独存放,严禁和其他可燃或助燃物质混合存放;物品存放区域应做到防盗、防丢失。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五、项目位于滇池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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