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2〕32号关于《云南省中医院光华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江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中医院光华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中医院光华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35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书》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光华街120号,总建筑面积20477.47平方米,总投资67000万元,环保投资470.5万元,占总投资的0.7%。光华院区开放床位742张,员工总数1086人,其中医务人员887人,平均日会诊人数为2168人。该项目属补办环保手续,现云南省中医院光华院区内已经建设有二号住院楼、门诊综合楼(三号楼)、一号住院楼、四号楼、五号楼、药库房、煮药楼、病理科楼(一楼为核磁共振检查室,2楼为病理科)、食堂、行政办公室以及配套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垃圾房、污水处理站、门房值班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变电所、备用发电机房。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为地上式密闭设计,所有处理池应加盖板密闭,盖板上预留进、出气口,废气通过引风机集中收集,经“等离子除臭”处理后沿1号楼外墙引至1号楼楼顶排放,排气筒高度30m,排气筒直径0.15m,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后排放,需执行《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要求》(DB5301/T50-2021)。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医务人员生活污水、医疗废水一同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再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处理。
(四)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应在污水处理站下游10m处设置一个地下水污染长期监测点,并加强项目区内各种液体暂存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加强监控,一旦发现泄露或者监测井污染需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向下游扩散。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需通过加装消声器、房屋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进行降噪,项目东、南、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项目西侧临五一路,西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 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规范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在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需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标准的规定;危废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前应消毒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即:粪大肠菌群数≤100MPN/g;蛔虫卵死亡率>95%)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三、项目应严格落实风险防控装置、设施和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加强风险事故应急培训、演练等措施。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