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29号
李*田铁矿石冶炼加工作坊:
负责人:李*田
身份证号码:432823********5195
经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并且已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以上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