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27号
付*家废塑料加工厂:
负责人:付*家
身份证号码:413026********097X
经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提前完成了整改并且已不再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以上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