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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22号

云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52914240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

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于2022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22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听通字〔2022〕022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听证笔录》及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六)未按照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2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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