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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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菊(身份证号 500226********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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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普吉第二居民小组***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于2022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检测方案并开展自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24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仟元。
以上罚款总计伍仟元(5,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