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26号
云南胡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号421083********19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0960710XY
经营场所:云南昆明市五华区普吉社区居委会大普吉第二居民小组***商铺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2.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3.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废容器上未粘贴标识,未做防渗,管理制度未上墙。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26号等证据为凭。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3.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废容器上未粘贴标识,未做防渗,管理制度未上墙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2.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3.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废容器上未粘贴标识,未做防渗,管理制度未上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