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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2〕30号关于《第三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2〕30号关于《第三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凯风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第三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第三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33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教场北路260号歆龙居办公楼,占地面积699.54m2,建筑面积为2098.61m2,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21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0.21%。项目主要建设检测实验室、办公生活区、收样室、卫生间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营后年检测能力约15000份检测报告。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采用环保涂料,加强室内通风。运营期物理检测实验粉尘呈无组织排放,微生物实验室废气经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处理呈无组织排放,燃烧实验室废气、化学实验废气收集需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DA001排气筒顶楼排放,有组织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需依托韵龙居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教场北路市政污水管网。运营期间物理检测设备清洗废水和土工砂石物理性能检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微生物实验室废水经高温灭活后与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教场北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即:pH6.5~9.5、SS≤400mg/L、COD≤500mg/L、BOD5≤35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昼间12:00~14:00、夜间22:00~6:00期间施工)。运营期应经建筑隔声、基础减震、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本项目夜间不营运。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产生的物理检测废样品(建筑垃圾)外售综合利用,废培养基灭活后与其他一般固废需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规范管理、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规范操作规程等,并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五、项目位于滇池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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