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2〕18号关于《云南省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六方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北片区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现有院北侧,占地面积4000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973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9996.93万元,环保投资685万元,占总投资的0.62%。项目拟设置医院及医学科研研究室,医院部分增设280张病床,扩建5栋建筑,包含1#楼结构性心脏病中心,2#楼健康生活方式医学研究中心,3#楼教学培训楼,4#楼科研实验楼,5#楼液氧站,并配套建设相关设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对施工场地加强管理,设置施工围挡、防尘网,定期洒水降尘,对运输物料进行遮盖,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6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生物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再经活性炭环保柜处理通过1根40m高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动物实验室废气负压收集后应经“UV光解+生物除臭”处理,通过1根40m高2#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后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要求》(DB5301/T50-2021);污水处理站周边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甲烷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生活废水依托云南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已经建设的卫生间、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基坑废水、雨季径流经、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工序、洒水降尘,不得外排。项目1#楼、2#楼、3#楼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4#楼产生的废水排入化粪池及消毒池预处理,以上废水经汇集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九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设备,施工设备定期维护,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22:00-6:00及中高考期间施工,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设施工场届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项目东、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 dB(A);项目南侧紧邻云铜铁路专线,西侧紧邻金川路,南侧、西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 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需分类收集,规范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处理医疗废水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前需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进行监测,经脱水消毒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设置通风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定期维护、检查液氮罐及杜瓦罐;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生物危害标牌并注明生物安全等级;建立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台账;设置一个50立方米的事故池;项目运营后应更新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