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2〕24号关于《五华区河道水毁修复及疏通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昆明夏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五华区河道水毁修复及疏通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五华区河道水毁修复及疏通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27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河道水毁修复及疏通综合整治工程,涉及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普吉街道、大观街道、红云街道,主要对沙朗河、新运粮河、花渔沟、大观河篆塘公园水毁及坍塌部位进行修复清淤,修复总长度1658m,清淤总长度4971m,清淤量约19830m3。项目总投资1666.67万元,环保投资172.49万元, 占总投资的10.35%。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设置2m以上的施工围挡,有条件的地方应安装洒水降尘喷头;运输车辆应采用篷布覆盖的封闭运输方式;在干化区需设置一个透明的塑料薄膜棚,控制臭气;施工扬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临时淤泥干化场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20。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及排放。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淤泥干化场淋滤水经每个干化单元配套建设的集水管收集后,水质处理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通过周边市政排污管网排入城市下水道。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尽量选用低噪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12:00~14:00及22:00-6:00期间施工;施工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设施工场届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运营期无噪声产生。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开挖的土方应全部用于回填,不产生废弃土石;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转运至附近垃圾收集点;清淤淤泥用专门运输车辆运至淤泥干化场堆存,待淤泥含水率低于60%后,运至合法的弃土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置。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固体废弃物。
三、项目全部施工内容均在河道现有范围内,不对河道进行拓宽、截弯取直等工作,仅开展清淤和护岸新建、修复。为降低河道清淤及水毁护岸修复对地表水体水质的扰动影响,河道疏浚应采用环保疏浚方式,先设置一座围堰截断来水,上游来水利用DN600导流管导流至下游;施工期避开雨季施工,在降水情况下,用塑料篷布等尽可能将裸露的地表覆盖,防治水土流失;严格控制施工占地范围,不得超占土地;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宣传,禁止乱砍乱伐、禁止不杀野生动物。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