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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1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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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付*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Q80RH6R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新村101号402室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砂料覆盖率约20%,剩余80%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19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三万元(3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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