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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2〕21号关于《云南鑫田环境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2〕21号关于《云南鑫田环境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六方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鑫田环境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鑫田环境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22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绿地香树花城(E地块)3号楼A座8楼,总建筑面积944.69m2,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3.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68%。项目租用绿地香树花城(E地块)3号楼A座8楼整层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拟设置实验区、办公区,不设置食堂、宿舍及卫生间。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对施工场地定时清扫、洒水降尘。运营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应由通风柜、集气管道收集后,经1套5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9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酸性废气应由通风柜、集气管道收集后,经酸性气体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9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中硫酸雾、硝酸雾(以NOx计)、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中硫酸雾、氯化氢、硝酸雾(以NOx计)、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建改建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需通过项目区公共卫生间排入公共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运营期间项目产生的实验室第三次及以后的仪器清洗废水经收集桶收集后,应统一经中和絮凝沉淀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和地面清洁废水一起进入绿地香树花城(E地块)3号楼A座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处理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即:pH6.5~9.5、SS≤400mg/L、COD≤500mg/L、BOD5≤35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施工设备,施工材料装卸、搬运轻拿轻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昼间12:00~14:00、夜间22:00~6:00期间施工);运营期应经建筑隔声、距离衰减、基础减震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本项目夜间不施工。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四、项目位于滇池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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