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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2〕20号关于《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莲花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2〕20号关于《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莲花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莲花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莲花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20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莲花池教场东路23号,总占地面积2734.5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400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37.65万元,占总投资的4.71%。项目于1985年建成投产,分为主楼和副楼,主楼设有9层(其中1楼、2楼为电子电气所,3~4楼均为办公室,5~8楼为食品所,9楼为会议室),副楼设有5层(其中1楼为业务大厅,2~5楼为化工能源所),主楼与副楼相通,主要设有垂直电缆燃烧室、理化实验室、气液相色谱室、分子检测实验室、涂料制备间及配套设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 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无机实验酸性废气应经通风柜收集后由SDG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通过1根3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涂料制备废气、电缆燃烧废气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33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以上有组织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建改建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还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实验器皿第三道及以后清洗废水、实验器皿润洗废水需经中和沉淀池预处理后,同其他废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第四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产噪设备设置于室内,并采取基础减震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项目夜间不施工;声环境敏感目标云南省税务干部学校、项目西边居民楼、云南省建筑研究院、项目东边居民楼昼间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四、项目位于滇池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应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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