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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2〕15号关于《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2〕15号关于《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国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2〕17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普吉路69号院内1栋、2栋,由原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2-8-1号地块傲云峰小区综合楼9层912号搬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普吉路69号院内1栋、2栋。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2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56%。项目1栋为单层建筑,目前作为预留用房保留,2栋为两层建筑,主要设置实验区、办公区、仓库及相关环保配套设施,对房间内部进行装修后开展建筑工程检测,实验设备沿用原有设备。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洒水降尘,车辆限速行驶、物料遮盖、修筑遮挡围墙等措施进行废气污染防治。运营期产生的实验废气应由通风柜收集经排风管、抽风机引至屋顶,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楼顶外排(排口高度15m),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硝酸雾(以NOx计)、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HCl、硝酸雾(以NOx计)、沥青烟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建改建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运营期间实验区废水经中和沉淀池处理后与办公室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31962-2015)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后,即:pH6.5~9.5、SS≤400mg/L、COD≤500mg/L、BOD5≤350mg/L、LAS≤2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置施工机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需通过建筑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项目夜间不运营。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运营期应加强原料仓库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培训与教育;应加强废气处理装置日常运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及报警系统;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禁磷”、“禁白”通告,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五、项目位于滇池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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