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02号
李*琼(李贵琼家具加工厂经营者):
经营者:李*琼
身份证号:530128********43924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小普吉后山宏福五金厂对面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诺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1-1026-01)号、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134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并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