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瑾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HHC989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21号农机所14栋204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酒店空气热泵夜间产生的噪声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时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14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千元。
以上罚款总计五千元(5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