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生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3178822L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37号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22]水监督第3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1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予以处罚,参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一百万元(10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