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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08号

杨*学(昆明市五华区兴学小吃店):

法定代表人:杨*学

身份证号码:522423******223631

经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居民住宅楼下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等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1-0928-01)号、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08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在居民住宅楼下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等污染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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