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昆明市五华区兴艳火锅店):
法定代表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LYYFC9T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马村云大教职工小区31幢3号附2号商铺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居民住宅楼下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等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在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2〕00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昆明市餐饮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关闭。
以上罚款总计五万元(5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