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健星肿瘤医院:
法定代表人:尹*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00MJY264883L
经营场所:昆明市西昌路858号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13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