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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不予罚〔2022〕003号)

马*香(昆明市五华区茗草小吃店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马*香

身份证号码:532101********4246

经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油烟、废气,未按规范设置收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1-0902-01)号、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135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废气的,应当按规范设置收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未通过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严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的排放油烟、废气,未按规范设置收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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