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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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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1806Y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岭路14号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规范设置排污口且逾期不整改。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举办了听证会,你单位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13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五生环听通字〔2021〕13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二十万元(2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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