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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1〕130号)

李**(蜂窝煤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532422********0922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道生路***号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13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15万元。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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