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9LJAXP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办事处桃园社区沙靠村***号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厂进行生物质燃料加工生产车间未密闭,现场粉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五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9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二万元(2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