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范家营**无名塑料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411081********2050
经查,你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1-0419-01)号、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091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因你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