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昆明市五华区祥牛斋牛肉店经营者):
经营者:马**
身份证号:522427********1919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街新月花园A座***号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或你单位,下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下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2.环保设施不齐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以及《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6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077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上述餐饮项目。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8 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