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1〕070号)

云南海底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H90Q9X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街西侧新月花园A幢***号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或你单位单位,下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下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以及《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07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上述餐饮项目。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8月26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