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明市五华区业伟小吃店经营者):
身份证号:532901********247X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普吉路花开香郡***号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居民住宅楼下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1年9月3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06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关闭。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5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