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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不予罚〔2020〕007号)

苏**(昆明市五华区慧达木家具经营部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i02MA6PU6PU5E

单位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依禄村***

法定代表人:苏**

经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监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01104-002)号、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0〕007号)等证据为凭。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的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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