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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不予罚〔2020〕0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不予罚〔202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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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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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1-0331-01)号、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030号等证据为凭。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现因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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