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食品安全消费纠纷投诉
来信时间:
2021-11-05 16:18:49
来信内容:
本人在昆明市五华区善应副食店购买了花糯米,地址是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29幢2单元102号,电话是18087363085,该食品属于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生产许可,生产厂家信息,没有任何的食品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71条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安法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综上,该商家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关注食品安全,对本人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本人诉求:商家赔偿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赔偿一千元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时间:
2021-11-11 11:01:35
回复内容:
辛林同志:您好! 您关于“食品安全消费纠纷投诉”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 经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现将办理结果反馈如下: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区长信箱受理交办件号投诉的当天对您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店未摆放着“花糯玉米渣”的包装食品,此产品是直接委托供货商发货,因供货商的工人对工作流程不熟悉,导致发给消费者的“花糯玉米渣”未贴标签。供货商的“花糯玉米渣”产品是有标签的,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标签打印件。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送达了责令改证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具体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11月9日9时35分与您联系并进行答复,在此不再赘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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