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我公司(云南丹军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1日与昆明市西山区沙朗白族乡东村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村办事处)签订《荒山出让合同》,受让当地荒山使用权1000亩。同年5月14日,我公司取得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所颁发的“西农用(96年)字第0014963号”土地使用权证。
2008年,适逢昆明市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公司应要求前往昆明市五华区沙朗白族乡东村办事处办理林权证,但因村民小组不同意,迄今未能完成林权证的办理工作。
我公司认为,我方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我公司在2008年将该宗土地申办林权证也是应昆明市林权改革的要求而为之。但因村民小组以荒山出让费是付给了乡政府没有付给村民小组,就一直阻碍我公司办理林权证,造成我公司所属的国有资产长期大量闲置。
为此,我公司提请贵区政府依法履行职权为我公司办理并核发林权证,以便我公司后续投资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此致
敬礼
云南丹军绿色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