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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撕毁封条,辱骂执行干警,结果……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某银行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案外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别采取司法拘留15日以及罚款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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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二人并非被执行人,作为案外人的王某某和张某某为何会被司法拘留?


案件回顾


       当日,五华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车辆在金鼎科技园出现。执行干警随即来到金鼎科技园,发现了准备扣押的奥迪A8轿车,经核对无误后对该车辆张贴了查封封条。而后,案外人王某某及张某某到达现场,称被执行人也欠他们钱,法院不能扣押该车辆,并不顾执法人员劝阻,强行撕毁封条。王某某还辱骂了执行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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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某、张某某各拘留15日,并对王某某罚款3000元,对张某某罚款2000元。拘留期间,王某某和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表示愿意向执行干警道歉并改正错误,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缴纳罚款,申请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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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王某某、张某某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规定,遂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王某某和张某某作为案外人,和案件本身并无关联,但其在法院执行公务过程中阻碍执行并侮辱执行人员,依法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执行难任重道远,执行工作只有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才能更加高效、公正。同时,司法权威要靠全社会共同维护,只有全民知法、懂法、敬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希望被执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能够强化法制观念,切莫因“不懂法”而阻碍执行,最终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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