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TC925U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夜间施工,环境噪声污染超标。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21】声监督第7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057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一万元(1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