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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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量砂土未覆盖,场地内地面浮土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存在扬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03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二万元(2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