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8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87号


张**(昆明市五华区木桶鱼饭庄经营者):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羊仙坡北路**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废气的,应当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未通过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严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我局于2021年5月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1年5月8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087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仟元。                                                                            

以上罚款总计五仟元(5,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5月19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