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63号
王**(昆明市五华区可达小吃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花池正街***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安装油烟净化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废气的,应当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未通过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严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1年5月2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063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一万元(1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5月19日


